使用的礦用防爆型柴油、蓄電池動力裝置要求
a 使用的礦用防爆型柴油動力裝置,應滿足以下要求:
(一)具有發(fā)動機排氣超溫、冷卻水超溫、尾氣水箱水位、 潤滑油壓力等保護裝置.
(二)排氣口的排氣溫度不得超過 77℃ ,其表面溫度不得超 過 150℃ .
(三)發(fā)動機殼體不得采用鋁合金制造;非金屬部件應具有 阻燃和抗靜電性能;油箱及管路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制造;油箱 最大容量不得超過 8h 用油量.
(四)冷卻水溫度不得超過 95℃ .
(五)在正常運行條件下,尾氣排放應滿足相關規(guī)定.
(六)必須配備滅火器.
b 使用的蓄電池動力裝置,必須符合下列 要求:
(一)充電必須在充電硐室內進行.
(二)充電硐室內的電氣設備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.
(三)檢修應當在車庫內進行,測定電壓時必須在揭開電池 蓋 10min 后測試.